事项名称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36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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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6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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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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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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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22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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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10:00-13:30,15:00-18:3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夏时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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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1-2890938,0991-96359 |
咨 询 |
联系电话:0991-2890938,0991-28903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