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工伤认定申请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四十七团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6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2工作日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 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 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 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 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四十七团老兵镇中心广场旁机关大楼304社会事务办公室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03-6560682
咨 询 0903-6560035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五条
2 工伤认定申请书 《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五条
3 身份证 《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五条
4 调查笔录 《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五条
5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6 诊断证明 《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五条
7 劳动关系证明 《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