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退役报到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退役军人事务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十、十一、十二条
办理地址 第五师双河市银华路210号502室(咨询),第五师双河市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冬季上午10:00-13:30下午16:00-19:30;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双休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09-2296512
咨 询 0909-2296512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退伍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第二节第二十九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即可按当地标准享受经济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