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
实施机构 | 新疆兵团第一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 ||
办理地址 | 阿拉尔市幸福南路737号行政服务大厅一楼住建局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4:00-20:00(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4: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 ||
监督投诉 | 0997-4617169 | ||
咨 询 | 0997-6352626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安全性评估报告 | 真实有效,材料齐全 |
2 | 人民防空工程补建方案 | 真实有效,材料齐全 |
3 | 新建项目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 | 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4 | 地面建筑物拆迁改造证明文件 | 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5 | 经办人身份证明 | 材料是、真实有效 |
6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申请表 | 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