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财政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办理地址 第十四师昆玉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政务服务大厅B16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03-2566630
咨 询 0903-2566096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身份证照片 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2 代理记账资格申请报告 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3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承诺书 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4 公司章程 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