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全国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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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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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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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体育法》第八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全民健身条例》第七条: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关于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的通知》。《关于体育总局申报项目的复函》(国评组函〔201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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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石河子市东三路与南二路交叉路口往东约200米石河子市民中心三楼行政审批服务区文体广旅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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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夏季下午16:00~20:00)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节假日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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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石河子市开发区党政服务中心文体广旅局,联系电话:0993-2014382 0993-12345 第八师石河子市政府网“互动交流-市长信箱“网址”:http://www.shz.gov.cn/hdjl/letter.html |
咨 询 |
八师石河子市文体广旅局体育科(广播电视科),0993-20685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