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部门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7) 第十三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 第十九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和产地环境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
办理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18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10:00-13:30,15:00-18:30(冬夏时间一致)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1-2890269 0991-96359 | ||
咨 询 | 联系电话:0991-2890253 0991-2896600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