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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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1300010631914R3000164120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机构 |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个人,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受理条件 | 符合规定,资料齐全,方可受理。 | ||
数量限制 | 十四五年采伐限额为4.2260万立方米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环保绿化 | ||
办理时限说明 | 承诺4个工作日办结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林木采伐许可证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教导旅东路304号第十三师新星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66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10:00~18:30(全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02-2560480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无 答: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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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02-25652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