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的移交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办公室(档案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工作日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2008年) 第八条: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出专业人员参加重大活动,采取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动声像档案;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五)、(六)项规定情形的,组织承办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出专业人员收集重大活动档案。 第九条:组织承办单位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档案的,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政务服务大厅31号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06-3370070
咨 询 0906-3374218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移交表 材料准确,内容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