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第五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卫生部令第43号令,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对在医疗机构死亡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尸体解剖查验,并告知死者家属,做好记录。第六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对在医疗机构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对在医疗机构外死亡、具有传染病特征的病人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隔离措施:需要查找传染病病因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尸体解剖查验。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教导旅东路304号第十三师新星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37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10:00-18:30(全年),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02-2565373
咨 询 咨询电话:0902-2565025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 第五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2 医疗机构资质认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 第五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