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实施机构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水利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50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正)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教导旅东路304号第十三师新星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号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10:00~18:30(全年),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02-2228055、0991-96359
咨 询 0902-2565427、0991-96359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范规程》SL223-2008编写
2 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范规程》SL223-2008编写
3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范规程》SL223-2008编写
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范规程》SL223-2008编写
5 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范规程》SL223-2008编写
6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范规程》SL223-2008编写
7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范规程》SL223-2008编写
8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