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 | ||
实施机构 | 中国共产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委员会宣传部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3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7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 ||
办理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滩北路1067号十一师一站式服务中心窗口1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 - 14:00, 周一至周五 下午 15:30 - 19:30(冬季),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 - 14:00, 周一至周五 下午 16:00 - 20:00(夏季),节假日除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 ||
监督投诉 | 0991-6686996 | ||
咨 询 | 0991-6686990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文物认定申请表 | 法定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