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出售、收购、利用自治区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 | ||
---|---|---|---|
事项编码 | 11991400MB1C7763303660164169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转让、利用的,属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经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属国家二级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经州、市、地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受理条件 | 资料齐全,准予受理 | ||
数量限制 | 15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其他 | ||
办理时限说明 | 材料齐全,承诺办结4个工作日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出售、收购、利用自治区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受理通知书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第十四师昆玉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政务服务大厅C23、C24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03-6453203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该事项暂无常见问题 答:暂无 |
||
监督投诉 | 0903-2567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