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出售、收购、利用自治区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
事项编码 11991400MB1C7763303660164169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转让、利用的,属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经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属国家二级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经州、市、地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受理条件 资料齐全,准予受理
数量限制 15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主题 其他
办理时限说明 材料齐全,承诺办结4个工作日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出售、收购、利用自治区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受理通知书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第十四师昆玉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政务服务大厅C23、C24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903-6453203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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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0903-2567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