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实施机构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教导旅东路304号第十三师新星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65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10:00~18:30(全年),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02-2507013
咨 询 0902-2501080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经办人身份证明 材料是、真实有效
2 统一社会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
3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申请表 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4 地面建筑物拆迁改造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