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省内跨设区市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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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0000010628133A2660109054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项: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和查验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对证明文件真实有效,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员符合规定,通行路线和时间对公共安全不构成威胁的,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每次运输一车一证,有效期不超过15天。(二)对其他申请条件符合要求,但通行路线和时间有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通行路线和时间后,再予批准签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三)对车辆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已超过有效期或者在运输过程中将超过有效期的,没有设置专用标识、安全标示牌的,或者没有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应当经过检验合格,补充有关设置,配齐有关器材和用品后,重新受理申请。(四)对证明文件过期或者失效的,证明文件与计算机数据库记录比对结果不一致或者没有记录的,承运单位不具备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的,驾驶人、押运人员不具备上岗资格的,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录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或者车辆有非法改装行为或者安全状况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批准。 行驶路线跨越本县(市、区、旗)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驶路线跨越本地(市、州、盟),应当逐级上报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核准后的路线指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路线的指定,应当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得途径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个人,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 ||
受理条件 | .具备法人资格;2.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申请:1.提交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真实有效;2.申请的通行路线和时间不得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3.运输车辆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有效,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已处理完毕;4.驾驶人的驾驶证定期审验合格有效、载明的准驾车型与运输车型相符;在一个记分周期无交通违法记分满12分或有2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记录;5.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车辆驾驶人、押运员具备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资质和资格。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1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交通出行,公共安全 | ||
办理时限说明 | 承诺2个工作日办结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26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10:00—13:30 15:00—18:30 (冬夏时间一致)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991-5988258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暂无问题 答:暂无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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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1-963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