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司法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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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3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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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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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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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第十四师昆玉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政务服务大厅B14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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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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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03-2566129 |
咨 询 |
0903-2566148 |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法律援助申请表 |
法律援助条款中第十七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经济困难证明;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
2 |
身份证明材料(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
法律援助条款中第十七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经济困难证明;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
3 |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
法律援助条款中第十七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经济困难证明;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