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九十一团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1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九十一团健康路便民服务中心1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3:30 周一至周五 下午16:00-20:00(夏季) 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 下午16:00-19:30(冬季) 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 ||
监督投诉 | 0909-7633104 | ||
咨 询 | 0909-7687991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合同 | 无 |
2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 无 |
3 | 申请表 | 无 |
4 | 身份证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处置建设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核准后,方可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