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美容美发)
事项编码 11991200MB1A695005300012302000005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受理条件 1.经营场所内的微小气候包括温度、湿度、风速、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细菌总数、照度、噪声、总风量或新风量、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场所主要卫生指标应当按相应卫生标准进行监测,结果应符合卫生要求并能提供相关检测报告;2.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经营场所以及必要的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3.具有在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设施;4.各类场所内必须有排风系统,凡设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且通风合理。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各卫生间或吸烟区应设独立排风系统;5.各类场所内禁止吸烟,大堂、电梯间、卡拉OK房、歌舞厅、商场等处应有明显禁烟标志。夜总会设专门吸烟室;6.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 7.具有基本的卫生设施和卫生设备,配置合理,运转正常;8.有卫生管理机构或卫生管理组织,配备有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具有履行自身管理的能力;9.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主题
办理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民中心一楼B10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10:00-13:30;14:30-18:30(冬夏时间一致)
咨询方式 0991-3781296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现场办理需要到哪里?

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常州街189号师机关档案馆206室

问:现场办理需要到哪里?

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常州街189号师机关档案馆206室

监督投诉 0991-3717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