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3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办理地址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二楼45-53号人社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10:00-18:30(冬夏时间一致)。
监督投诉 电话0991-2899202、0991-96359。
咨 询 0991-2890422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兵团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规定。
2 机构的章程管理制度材料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规定。
3 专职工作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规定。
4 固定场所和设施证明材料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