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事项编码 11991100010631455A3000913001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裁决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财政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个人,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财政局
受理条件 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在答复期满15个工作日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2、投诉书内容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工作日
事项主题 公用事业,其他
办理时限说明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财政局于6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投诉处理决定书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乌鲁木齐市河滩北路1067号十一师一站式服务大厅1号窗口
办理时间 窗口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10:00~13:30,15:00-18:30(冬夏时间一致)
咨询方式 0991-6686440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不支持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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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收费

监督投诉 0991-6692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