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建设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
办理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河滩北路1067号十一师一站式服务中心窗口1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夏季)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冬季)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 ||
监督投诉 | 0991-6686450 | ||
咨 询 | 0991-6686269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评价报告 | 无 |
2 | 请示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