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国务院390号令,2016年国务院666号令)第二十八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注:机构改革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正在修订过程中。
办理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5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3:30下午15:00-18:30(冬夏时间一致)
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方式:0991-96359
咨 询 咨询电话:0991-2896023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成品出口合同
2 该工厂生产线/成套设备生产线的相关证明材料
3 关于相应产品符合国内安全标准的承诺
4 CCC指定认证机构出具的CCC认证送样通知书
5 本次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
6 后续管理承诺书
7 附有产品明细的进口合同、发票或提单
8 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