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撤销婚姻登记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民政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0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
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政务服务大厅31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0906-3370096 | ||
咨 询 | 0906-3319868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结婚证 | 无 |
2 | 申请离婚登记申请书 | 无 |
3 |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 无 |
4 | 双方身份证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