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撤销婚姻登记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民政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30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政务服务大厅31号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06-3370096
咨 询 0906-3319868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结婚证
2 申请离婚登记申请书
3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4 双方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