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退役军人事务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6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2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政务服务大厅31号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06-3180550
咨 询 0906-3181230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居民身份证
2 居民户口簿
3 个人申请
4 退伍证明
5 军人伤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