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和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公安局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1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17年)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办理地址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镇江西路1166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C142公安局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00-19: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0999-8189580、0991-96359
咨 询 咨询电话:0999-8189701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身份证明 真实有效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真实有效
3 整车出厂合格证 真实有效
4 机动车来历证明 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