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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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0500MB1847924A4000511006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九团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九团 | ||
受理条件 | 户籍在师市辖区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和一级肢体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社会保障 | ||
办理时限说明 |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材料准确无误6个工作日办结。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特困人员认定审批表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八十九团前进南路9号机关一楼便民服务中心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40,下午:16:00-19:4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40,下午:16:00-19:4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09-6663669;0991-96359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受理条件 答:户籍在师市辖区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和一级肢体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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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09-6663112;0991-963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