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残疾人联合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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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6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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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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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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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政务服务大厅31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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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 下午16:00-20:00(夏季5月1日至9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 下午15:30-19:30(冬季10月1日至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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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06-3906367 |
咨 询 |
0906-33769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