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二团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1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 十八周岁的劳动者。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 、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一)用人 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 《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 、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四十二团龙口镇木华黎社区288号110室社会事务办公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冬季与夏季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98-6982022
咨 询 0998-6983349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招收使用未成年工报告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有关规定
2 未成年工登记表 按照《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3 未成年工的身份证 按照《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要求
4 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5 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