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在语言文字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教育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七条: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办理地址 | 五家渠市长征东街1303号行政综合楼政务服务大厅二楼8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夏季)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冬季)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 ||
监督投诉 | 0994-5800805 | ||
咨 询 | 0994-5808034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对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各人的表彰奖励申报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七条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主管部门统筹、相关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