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水利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办理地址 新疆阿拉尔市幸福路南737号行政服务大厅23号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冬季: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0997-4660387监督投诉地址:新疆阿拉尔市幸福路南698号第一师阿拉尔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
咨 询 咨询电话:0997-6116813;0997-4660385咨询地址:新疆阿拉尔市幸福路南737号行政服务大厅23号窗口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2 报备表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3 请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
4 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