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民政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
办理地址 |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镇江西路116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C201民政局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00-19:00.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0999-8182291;96359 | ||
咨 询 | 0999-8189762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