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公安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32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
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政务服务大厅31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0906-3357023 | ||
咨 询 | 0906-3903083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户口本 | 依据第十师北屯市公安局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六章、第五节、第一百零八条 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 |
2 | 录取通知书 | 依据第十师北屯市公安局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六章、第五节、第一百零八条 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