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水利局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军垦路216号政务服务大厅2二楼南厅90号水利局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16:0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09-7696750,投诉地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光明路500号调水指挥中心3楼306室
咨 询 联系电话:0909-2296063,0909-7671128,咨询地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军垦路216号政务服务大厅2二楼南厅90号水利局窗口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权限内对利用堤顶或戗台和水库坝顶兼做公路的审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