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
办理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2楼大厅20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3:30,下午15:00-18:30(冬夏时间一致) | ||
监督投诉 | 0991-2890228、0991-96359 | ||
咨 询 | 0991-2896547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xx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xx | 无 |
2 | xxx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无 |
3 | 关于申请审批╳╳╳项目涉河工程建设方案的请示 | 无 |
4 | ╳╳╳项目涉河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