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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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0200MB1E85846D3660216237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生态环境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生态环境局 | ||
法定时限 | 100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法定100个工作日办结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996-2920755 | ||
办理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6-20161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