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预防接种证》办理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或出生医院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或出生医院不得拒绝办理。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预防接种证。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各团场医院预防接种门诊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卫生监督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06-3370233
咨 询 181团医院:0906-3384037 ;182团医院:0906-3734110;183团医院:0906-3320307;184团医院:0990-6730471;184团第二医院:0990-6728259;185团医院:0906-6882632;186团医院:0906-6491700;187团医院:0906-3833843;188团医院:0906-3329805;189团医院:0906-3320307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或出生医院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或出生医院不得拒绝办理。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预防接种证。
2 户口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或出生医院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或出生医院不得拒绝办理。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预防接种证。
3 转诊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或出生医院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或出生医院不得拒绝办理。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预防接种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