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新设立机构)
事项编码 1199000001062838772000713001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0工作日
事项主题
办理时限说明 每年统一时间集中申报,集中申报结束后,受理、审批环节总计时长40个工作日。
联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结果名称和样本 关于公布年度获得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办理地点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2楼大厅33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3:30,下午15:00-18:30(冬夏时间一致)
咨询方式 0991-2899130、0991-2899112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不支持
常见问题

问: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效期?

答: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问: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效期?

答: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问: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如何办理?

答: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问: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如何办理?

答: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问:每年什么时候开始申报?

答:民政部门统一通知申报,规定时间申报结束后,统一进行受理、审批环节。

问:每年什么时候开始申报?

答:民政部门统一通知申报,规定时间申报结束后,统一进行受理、审批环节。

监督投诉 0991-2896701、0991-96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