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新设立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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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000001062838772000713001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 ||
受理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0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
办理时限说明 | 每年统一时间集中申报,集中申报结束后,受理、审批环节总计时长40个工作日。 | ||
联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关于公布年度获得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
办理地点 |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2楼大厅33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3:30,下午15:00-18:30(冬夏时间一致) | ||
咨询方式 | 0991-2899130、0991-2899112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效期? 答: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问: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效期? 答: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问: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如何办理? 答: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问: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如何办理? 答: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问:每年什么时候开始申报? 答:民政部门统一通知申报,规定时间申报结束后,统一进行受理、审批环节。 问:每年什么时候开始申报? 答:民政部门统一通知申报,规定时间申报结束后,统一进行受理、审批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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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91-2896701、0991-963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