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四十七团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9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四十七团老兵镇中心广场旁机关大楼102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03-6560682
咨 询 0903-6560186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居民身份证
2 居民户口簿
3 个人申请
4 退伍证明
5 军人伤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