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民政局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
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军垦路216号 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北厅 108室 双河市婚姻登记服务中心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夏时间一致) | ||
监督投诉 | 0909-7696650 | ||
咨 询 | 0909-6662225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收养登记 |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2 | 解除收养登记 |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