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司法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9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8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
办理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滩北路1067号十一师一站式服务中心窗口1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1-6686093 | ||
咨 询 | 咨询电话:0991-6686493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自评报告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