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对申请自然灾害救助的审核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六团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工作日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第二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第三条第一款: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办理地址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四十六团永兴镇路机关大楼三楼经济发展办公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冬季和夏季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98-7980016
咨 询 0998-7980096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身份证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第二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第三条第一款: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 户口簿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第二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第三条第一款: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3 受灾照片或视频图象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第二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第三条第一款: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4 申请书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第二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第三条第一款: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