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身份证 |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第二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第三条第一款: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
2 |
户口簿 |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第二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第三条第一款: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
3 |
受灾照片或视频图象 |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第二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第三条第一款: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
4 |
申请书 |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第二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第三条第一款: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