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
实施机构 |
新疆兵团第八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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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6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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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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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称为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人选,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第三十三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结果和有异议的下一级医学技术鉴定结论的医学技术鉴定工作。第三十四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分为省、市、县三级鉴定。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结论。第四十五条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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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石河子市东三路与南二路交叉路口往东约200米石河子市民中心三楼行政审批服务区卫健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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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窗口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周一至周五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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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石河子市民中心监督投诉电话2068322,政务服务便民热线96359(12345),第八师石河子市政府网“互动交流—市长信箱”网址:http://www.shz.gov.cn/hdjl/letter.html |
咨 询 |
联系电话:0993-20117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