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 | ||
实施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党委办公室(师市办公室)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 ||
办理地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铁门关市孔雀西路与利民街交口市民中心2层62-63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10:00-14:00 ,16:00-20:00(夏季5月1日至9月30日),周一至周五:10:00-14:00 ,15:30-19:30(冬季10月1日至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0996-2021238 | ||
咨 询 | 0996-2022693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鉴定工作情况说明 | 无 |
2 |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申请书 | 无 |
3 | 关于申请档案延期开放的目录 | 材料真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