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裁决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办理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33号窗口
办理时间 窗口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10:00~13:30,15:00-18:30(冬夏时间一致)
监督投诉 0991-963590991-2890148
咨 询 0991-2899112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