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1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
办理地址 | 图木舒克市前海西街27号图木舒克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4、5、6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10:00 - 14:00 16:00 - 20: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夏时间一致)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8-6186789 现场投诉:图木舒克市昆仑东街7号三师图木舒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 ||
咨 询 | 咨询电话:0998-6187930 现场咨询:图木舒克市前海西街27号图木舒克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4、5、6号窗口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个体工商户变更申请书 | 《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2 | 变更住所使用证明 | 《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