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4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 ||
办理地址 | 哈密市伊州区百花路1号第十三师行政服务大厅19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夏季下午16:00~20:00)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02-2566690 | ||
咨 询 | 联系电话:0902-2351837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认定申请 | 无 |
2 | 身份证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