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权限内围垦河道的审核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
办理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2楼大厅20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3:30,下午15:00-18:30(冬夏时间一致) | ||
监督投诉 | 0991-96359、0991-2890228 | ||
咨 询 | 0991-2896547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围垦河道审核的请示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