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
事项编码 |
11990500MB1A4117X93660231013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办件类型 |
无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时限 |
90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一)、(二)项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909-7667315,咨询地点:第五师双河市解放西路2号五师双河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监督投诉 |
监督电话:0909-6661319,投诉地点:第五师双河市解放西路2号五师双河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