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事项编码 11990500MB1A4117X93660231013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时限 90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一)、(二)项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909-7667315,咨询地点:第五师双河市解放西路2号五师双河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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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监督电话:0909-6661319,投诉地点:第五师双河市解放西路2号五师双河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