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建设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 ||
办理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河滩北路1067号十一师一站式服务中心窗口1 | ||
办理时间 | 夏季: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0991-6686450 | ||
咨 询 | 0991-6686269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权限内对利用堤顶或戗台和水库坝顶兼做公路的审批申请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