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农业农村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
办理地址 |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前海西街27号政务服务大厅一层西区6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与冬季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8-5701120 | ||
咨 询 | 联系电话:0998-5701283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从业资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
2 | 身份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